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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系列三】因果关系抗辩与担保合同中无须机关决议的理解与适用

2020.03.167038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关键词:九民纪要,公司清算,公司担保,因果关系抗辩,机关决议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并即时生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九个会议纪要,而且聚焦民商事审判工作,故被称为《九民纪要》。前两个系列,东方法律网已对《九民纪要》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的对赌协议、股权转让两个知识点进行分析整理。本期内容,我们将对《九民纪要》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与“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两部分进行介绍与典型案例分析。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5.与目标公司“对赌”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7.表决权能否受限
(三)关于股权转让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10.人格混同
11.过度支配与控制
12.资本显著不足
13.诉讼地位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15.因果关系抗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1】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第9号

【典型案例2】


股东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可认定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企业集团海外发展促进会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成立清算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公司进行审计的行为仅为清算组成立之初的基础工作之一,并不足以认定清算组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在债权人提供证据证实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股东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可对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


案号:(2013)鲁民提字第239号


来源:法信精选


16.诉讼时效期间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 


18.善意的认定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典型案例3】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符合保证主体资格————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一、保证人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二、保证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依法对其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6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9期


【典型案例4】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对外仍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新《公司法》第16条对违反该条规定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并未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仍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73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3辑(2010.3)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21.权利救济


22.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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