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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系列六】法院审判借款合同纠纷的政策取向和具体规则探讨

2020.03.2011532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关键词:借款合同,金融服务,变相利息,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


借贷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同法上,借款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其涉及到金融风险的防范,也涉及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问题,因此,《九民纪要》专门对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本期,让我们共同关注“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
3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
34.价款返还
35.损害赔偿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
37.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39.报批义务的释明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42.撤销权的行使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46.通知解除的条件
47.约定解除条件
48.违约方起诉解除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


(三)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51.变相利息的认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典型案例1】


典当债权转让给商业银行后,受让方无权收取典当利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等借款合同案

案例要旨:在继受典当债权后继续收取债务人的典当利息是不利于消灭债务的。典当利息较普通借贷利息高出许多,对债务人而言是额外的负担。债权转让行为虽在表面上消灭了典当行的不良贷款,但是债务的根源并没有消除,只是将坏账的风险转移到承受能力较大的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从大局考虑,金融机构以合理的追讨方式尽快实现债权才是防止坏账风险的正确方法,片面追求短期的典当债权高利息则容易造成债务人失去还款能力,甚至逃避高额债务的情况。本案债权受让人继续收取典当利息的做法确实没有法律依据,且在现实效果上也违背了债务整合的根本目标。因此,典当债权转让给商业银行后,受让方无权收取典当利息。


案号:(2010)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36号


52. 高利转贷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典型案例2】


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朱跃祥与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1.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2.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3.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法官应妥善行使诉讼指挥权,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案号:(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


来源:出版案例


53. 职业放贷人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3】


出借人通过对外出借资金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高利贷借款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郁某诉李某、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通过对外出借资金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高利贷借款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8月22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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