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九民纪要 民商事审判 股权变动 股权转让合同
2019年11月14日,最高院正式发布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今日,东方法律网对其中“关于股权转让”部分进行介绍与典型案例分析。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5.与目标公司“对赌”(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7.表决权能否受限(三)关于股权转让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
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1】股权变动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问题而非协议成立的问题————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权变动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问题而非协议成立的问题。股权转让为股东权利,是否转让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有权订立转让合同。股权转让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后,完成股权转让形式要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00117号
来源:法信精选
【典型案例2】公司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应依法予以确认————李华、周成武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保证条款约定,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均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签名确认,故可认定该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确认。公司为股东双方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其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案号:(2019)皖11民终138号
来源:法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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