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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系列十】关于证券纠纷案件审理的裁判思路

2020.03.314360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证券纠纷类案件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结合具体案例和知识点一起学习!点击即可听取全文~快来体验吧!


关键词:证券纠纷,证券虚假陈述,场外配资,代表人诉讼,合同无效

《九民纪要》第6章内容主要规定了证券纠纷案件中关于证券虚假陈述和关于场外配资的法律适用。本期内容,我们将结合典型案例和相关知识点,对该部分内容加以分析和解读。后续将逐步更新本系列专题,与大家共同学习讨论,共同提升实务操作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证券虚假陈述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相关知识点: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指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责任的纠纷。查询更多→

79.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0.案件审理方式


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推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常态化、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建设,保障投资者能够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审判队伍。

【典型案例1】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可通过专业调解化解————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一)

案例要旨: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中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和系统性风险的扣除的争议,调解员通过搜集整理司法判例与实务资料,对各种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的优劣进行归纳比较,对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采用的方法进行一一核算;同时以相关案例中系统风险比例的计算方法为参考,对系统性风险因素的扣除比例进行测算。通过专业调解化解此类纠纷,有助于实现投资者权益救济和维护市场稳定、公司发展之间的平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多赢局面;利于快速定纷止争,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帮助投资者低成本维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81.立案登记


多个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点,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虚假陈述的,可以分别立案登记。

82.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交易方向与诱多、诱空的虚假陈述是否一致,以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83.选定代表人


权利登记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代表人的推选工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选时,应当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商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典型案例2】


众多股民因受虚假陈述误导而遭受损失,可以提起诉讼并形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王某等680人诉大庆联谊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众多股民因受虚假陈述误导而遭受损失,可以提起诉讼并形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如果被告一方人数众多也可能形成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来源:出版案例

84.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


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85.重大性要件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典型案例3】


对于重大事件即信息重大性的考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1)从对投资人的决策产生影响的方面(2)从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影响方面————刘妹诉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一、对于重大事件即信息重大性的考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1)从对投资人的决策产生影响的方面进行考虑,即如果该信息的披露将会实质性的影响投资人的交易决策,那么该信息具有重大性;(2)从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影响方面进行考虑,如果该信息的披露会对相关证券的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该信息具有重大性。 二、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中对于系统风险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根据证券业的通常理解来界定系统风险。主张系统风险存在的一方,首先应当举证证明造成系统风险的的事由存在,其次应该证明该事由对股票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全部股票价格大幅涨跌,导致了系统风险的发生;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对于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是的推定因果关系。虚假陈述行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排除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对于投资者在实施日前持有证券的情形,应当综合采用先进先出法与加权平均法来计算投资者的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如果在实施日至更正日期间存在除权派息的情况,应当根据除权派息的具体时间,并结合买入卖出证券的具体时点来决定对哪些买入卖出的证券进行复权。


案号:(2016)京民终28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3辑(2018.5)

(二)关于场外配资


会议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86.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


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相关知识点: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请求确认所发生的纠纷。查询更多→


【典型案例4】


名为代理证券投资合同,实为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借,该拆借行为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天津金融市场诉海南省证券公司资金拆借纠纷案

案例要旨:名为代理证券投资合同,实为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借,该拆借行为由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号:(2000)经终宇第287号


来源:法信精选

87.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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