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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2006年12月,原告将自己的女儿送给被告收养,但双方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被告收养后即帮小孩上了户口。2011年5月4日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他们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是否应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存在两种意见。
摘要:收养法要求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兼备,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模式使为数众多的要件欠缺的收养关系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由此造成法律与社会伦理的激烈冲突,司法也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针对收养关系“多元化”的现实,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
本案关注点: 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仅基于客观存在的收养事实而产生的收养关系。成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收养的合意。(2)有抚养这一事实。(3)双方均以父母子女身份相称,有关组织和群众都知道。(4)养子女与生父母事实上已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因不明真相抚养配偶与他人子女,由于缺乏收养的意思表示,不构成事实收养。
本案关注点: 对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弃婴,其与拾得人之间不成立收养关系,应先由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社会福利机构可发出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其生父母或监护人未认领的,可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关作为送养人,由具备收养条件的人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