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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诉乙离婚纠纷、抚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对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弃婴,其与拾得人之间不成立收养关系,应先由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社会福利机构可发出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其生父母或监护人未认领的,可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关作为送养人,由具备收养条件的人收养。

甲诉乙离婚纠纷、抚养纠纷案

甲男乙女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0年儿子夭折,甲乙悲痛欲绝。2003年3月,甲乙(均未满30周岁)外出散步在村公路边偶然拾一男性弃婴,双方遂协商抱回抚养,现男孩已过周岁,双方未办任何收养登记手续。2004年3月因夫妻不睦,甲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与乙离婚及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该男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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