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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纠纷指当事人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在确认或解除收养关系时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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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收养关系纠纷指当事人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在确认或解除收养关系时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定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收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采取某种法定形式确定收养关系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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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收养关系纠纷”
  • 2001-04-281656
    本条法律中与 “收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2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1993-01-303
    本条法律中与 “收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毛新国是毛玉堂的外孙,双方是直系血亲,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毛玉堂与毛新国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毛新国不应列为毛玉堂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鉴于毛新国在其母死亡后,对毛玉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精神,在分割毛玉堂的遗产时,毛新国可以多分。 以上意见,供参考。
  • 1987-02-114
    本条法律中与 “收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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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6)民行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何品善诉何建业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终审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半年后,何品善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当事人又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作为新案受理。
  • 2017-03-151546
    本条法律中与 “收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1984-08-30156
    本条法律中与 “收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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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 2
      (29)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 1995-04-080
    本条法律中与 “收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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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山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今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能否办理收养孙子女公证的请示》函悉。经研究,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没有子女和孙子女的当事人,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孙子女申办收养公证的,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收养孙子女公证。关于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比照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处理。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收养关系纠纷”
  • 倪金龙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1-013749
    本书中与 “收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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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指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者法定事由,将已经存在的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行为。
  • 刘学文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1-01404
    本书中与 “收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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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6
    • 1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收养法》第7条第1款指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按此规定,在收养兄弟姊妹的子女、堂兄弟姊妹的子女、表兄弟姊妹的子女时,条件放宽之处有四:第一,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 完整章节
    • 2
      三、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为保障收养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首先,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可委托另一方代理办理,但要办理书面委托。委托书要有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对于送收养人为公民的,送养... 完整章节
    • 3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具体说来,上述双方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有关成立收养的一致协议。有配偶者送养或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送养或共同收养。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和儿童,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的同意。
    • 4
      二、收养纠纷立案关键
      养父母一方反悔,或者发现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以予以解除。
    • 5
      三、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人条件以及其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第二,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第三,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送养人条件;第四,当事人申请收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 6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院。这些机构事实上也在履行监护孤儿、弃婴和儿童的职责。以其为送养人是理所当然的。
    • 7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谓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妇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受托人和被寄养的上述子女间,并无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仍是其父母的子女。在寄养的情形下,抚养子女的具体形式虽有变化,亲属身份并未变更,权利义务并未转移...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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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养纠纷立案关键
      收养人对养子女不加善待,不尽抚养教育义务,有虐待、遗弃、剥削劳动力等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 9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收养关系(即收养法律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在收养关系中,当事人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前者为养父、养母,后者为养子、养女。作为收养关系的主体,双方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送养人虽然以其行为促成了收养关系的发生,但并非收养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 10
      二、收养纠纷立案关键
      收养关系成立后,未成年养子女生父母一方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为保护无过错养父母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按照解除收养关系处理。但是,生父母故意泄露收养秘密或有其他不利于收养关系的事实发生,法院可以应该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 11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收养是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有关当事人协议,依法成立。国家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行为,是由有关机构(在我国,这些机构由各地民政部门主管)依法实施的。收养变更亲属身份,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国家对孤儿、弃婴和儿... 完整章节
    • 12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因此,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是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可能收养或被收养。直系血亲之间的收养和被收养是既无必要又无任何意义的。
    • 13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基于收养的效力而发生的养亲子关系,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而成立,亦可在出现法定缘由时通过法定方式而解除。这一点是由收养行为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区别... 完整章节
    • 14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一般说来,如父母出于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以至无法或不宜抚育子女,均可视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 15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这里所说的弃婴和儿童,系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遗弃婴儿和儿童的,一般为生父母,也可能是养父母。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
    • 16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我国《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收养的。
    • 17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 完整章节
    • 18
      三、审查收养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收养法的原则,是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以及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是收养法的基本宗旨,如果收养行为违反这些原则,当然不能... 完整章节
    • 19
      三、审查收养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关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均作了严格的规定,除某些特殊的收养行为根据收养法另有的明确规定可以不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外...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85
    本书中与 “收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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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定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
    • 2
      【释义】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是指当事人对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并有效,存有不同的认识,由此产生的纠纷。
    • 3
      【释义】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是指当事人对收养关系是否解除存有不同的认识,因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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