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诉陈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仅基于客观存在的收养事实而产生的收养关系。成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收养的合意。(2)有抚养这一事实。(3)双方均以父母子女身份相称,有关组织和群众都知道。(4)养子女与生父母事实上已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因不明真相抚养配偶与他人子女,由于缺乏收养的意思表示,不构成事实收养。
[案情]
贺某(男)与陈某(女)于1997年结婚。婚后,陈某育有一子贺某某。2002年,贺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贺某所有,贺某某由贺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贺某某的生活费50元。离婚后,贺某与陈某因探望子女一事发生争议。2002年11月,陈某遂以贺某不是贺某某的生父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贺某某的抚养关系。经亲子鉴定证实,贺某与贺某某没有血缘关系。之后,陈某将贺某某带回自己抚养,并撤回了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2003年6月,贺某以其与贺某某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对贺某某没有抚养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为抚养贺某某所支出的各项费用26000元。陈某在答辩中承认贺某某不是贺某的亲生子,但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贺某所有,贺某为抚养贺某某支出的费用已经从中得到补偿,拒绝返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