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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就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依该《解释》,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相关义务时,对第三人的直接侵权应承担侵权补充责任。因为...
本案关注点: 枯树倒塌致人死亡,枯树所有者及管理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枯树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死者生前主要生活在城镇的实际情况,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不能片面认为其户籍仍在农村,就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本案关注点: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活动场地选择及活动要求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害人对自身安全注意不足,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