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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我国关于铁路高度危险责任的民事立法长期停留在民法通则、铁路法的原则性规定状态,相关法律规范的确立与完善多是依赖部门主导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零散规定。这些规定,由于立法层级及受部门立法影响的限制,长期存在与普通法、特别法的规定冲突的情形。...
摘要:司法实践中,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存在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影响了判决尺度的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近年来,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现出数量增速加快、审理难度加大、服判息诉率降低等新情况。这些新情况一方...
本案关注点: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保证乘客安全抵达目的地。未成年人中途站停车时误入铁路轨道中,由此而发生火车撞击人身损害的,由于时间和地铁线路封锁的限制,只能是由车站进入轨道中。车站应当负有安全警示和合理警惕的防范义务,车站因疏于防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应当推定其负有责任。《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在旅客无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负有看护未成年人指责之人因看护疏漏,对损害结果亦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关注点: 铁路列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受害人及其家属起诉铁路企业的,原告有权就管辖法院进行选择;法院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审理,被害人确有过失的,适当减轻被告铁路运输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