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因发生行车事故或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路外人员或乘客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六、铁路旅客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确定 有证据能确定旅客人身损害发生地的,应以事故发生地的标准确定赔偿标准;不能明确确定事故发生地的,可按事故处理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予以确定;如受害旅客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因发生行车事故或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路外人员或乘客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法律释义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者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存在两种情形,即造成铁路路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形和... 展开
茶话间 /热点新闻解读
从最高法司法解释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从最高法司法解释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未登录可试看30秒,登录观看完整版

30秒试看结束,观看完整版请登录

立即登录

相关视频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2007-03-212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六、铁路旅客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确定 有证据能确定旅客人身损害发生地的,应以事故发生地的标准确定赔偿标准;不能明确确定事故发生地的,可按事故处理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予以确定;如受害旅客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2012-11-094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二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 2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 2007-02-172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5.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和第三人的界定 在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可能成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有:事故处理单位、事故责任单位、运输始发单位、运输终到单位。 当原告只将事故处理单位作为被告时,如事故责任单位明确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将事故责任单位追加为共同被告,原告坚持不追加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只将责任单位作为被告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处理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将运输始发单位或终到单位作为被告时,如事故处理单位和责任单位明确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将责任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通知事故处理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述事故处理单位是指:按铁道部《关于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列车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受移交处理的三等以上车站或在列车运行区间停车处理时的就近车站。 事故责任单位是指发生旅客人身损害事故的车站、列车所属单位。在确立诉讼主体时,不以该事故责任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 运输始发单位和终到单位是指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该旅客所持有效车票上所载明的发站和到站。 因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三等以上车站视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故上述主体中三等以下车站应以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当事人。如原告将车站所属铁路局作为当事人的,相应的其他主体也应确定相应的铁路局参加诉讼为宜。
  • 1986-03-211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十七条 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 2001-03-08241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2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2012-08-31604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1
    本书中与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是指因发生行车事故或者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路外人员或乘客人身伤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