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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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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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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和第三人的界定 在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可能成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有:事故处理单位、事故责任单位、运输始发单位、运输终到单位。 当原告只将事故处理单位作为被告时,如事故责任单位明确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将事故责任单位追加为共同被告,原告坚持不追加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只将责任单位作为被告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处理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将运输始发单位或终到单位作为被告时,如事故处理单位和责任单位明确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将责任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通知事故处理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述事故处理单位是指:按铁道部《关于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列车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受移交处理的三等以上车站或在列车运行区间停车处理时的就近车站。 事故责任单位是指发生旅客人身损害事故的车站、列车所属单位。在确立诉讼主体时,不以该事故责任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 运输始发单位和终到单位是指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该旅客所持有效车票上所载明的发站和到站。 因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三等以上车站视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故上述主体中三等以下车站应以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当事人。如原告将车站所属铁路局作为当事人的,相应的其他主体也应确定相应的铁路局参加诉讼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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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和第三人的界定   在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可能成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有:事故处理单位、事故责任单位、运输始发单位、运输终到单位。   当原告只将事故处理单位作为被告时,如事故责任单位明确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将事故责任单位追加为共同被告,原告坚持不追加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只将责任单位作为被告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处理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将运输始发单位或终到单位作为被告时,如事故处理单位和责任单位明确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将责任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通知事故处理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述事故处理单位是指:按铁道部《关于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列车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受移交处理的三等以上车站或在列车运行区间停车处理时的就近车站。   事故责任单位是指发生旅客人身损害事故的车站、列车所属单位。在确立诉讼主体时,不以该事故责任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   运输始发单位和终到单位是指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该旅客所持有效车票上所载明的发站和到站。   因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三等以上车站视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故上述主体中三等以下车站应以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当事人。如原告将车站所属铁路局作为当事人的,相应的其他主体也应确定相应的铁路局参加诉讼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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