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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破产债权人无疑是破产事件悲剧的主角。债权人是不幸的,因为债务人破产至少意味着其债权的部分落空,有时其债权的受偿率甚至是零或者负数。[1]债权人也是最为脆弱、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他们虽然在名义上享有受益人的地位,但同时又被剥夺了破产事务的管理...
摘要:【内容摘要】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所规定的追加物保撤销权,在理解和适用时不应局限于法条的字面意思,而应基于其立法目的予以实质把握。实务中出现的诸如通过“借新还旧”对既存债务予以清偿并同时对新债务设立物保,债务人以自有财产向原本没有反...
本案关注点: 担保行为虽然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但其不是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担保,而是对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新债务提供担保,该抵押担保合同的签订具有主合同对价利益,本案亦不存在债务人通过恶意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的情形,该借款行为及担保行为的发生没有欺诈一般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也未减少债务人被假设已丧失清偿能力当时所拥有的责任财产,其不具有改变某一债权人原有清偿地位的不公平性质,并未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所涉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本案关注点: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企业债权人将其对该企业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转让给典当公司,再由企业与典当公司签订将其厂房设定抵押的典当合同,典当公司以受让的债权折抵应支付给企业的当金。这一行为本质上是为旧债提供抵押担保,将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升级为有担保的债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