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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宁波鼎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位保宏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企业债权人将其对该企业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转让给典当公司,再由企业与典当公司签订将其厂房设定抵押的典当合同,典当公司以受让的债权折抵应支付给企业的当金。这一行为本质上是为旧债提供抵押担保,将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升级为有担保的债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宁波鼎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位保宏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关键词:破产债权;除斥期间;抵押担保;撤销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1)甬仑商初字第492号(2011年11月18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52号(2012年3月21日)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诉称:宁波皓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宇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财产担保,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项的规定,请求判令撤销皓宇公司与被告宁波鼎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德典当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合同和皓宇公司将房地产抵押给鼎德典当公司的行为。
  被告鼎德典当公司辩称:被告与皓宇公司间的房地产典当合同已经履行,被告应付给皓宇公司的当金1100万元,直接归还了皓宇公司欠第三人位保宏的借款;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转存)协议,又将该1100万元存在被告处。皓宇公司与被告间的房地产典当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位保宏答辩称:被告与皓宇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合同属“新债新抵押”,不是“旧债新抵押”;原告请求撤销权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皓宇公司分数次向第三人位保宏借款800万元。2008年1月,皓宇公司为归还案外人贺某某的借款300万元,以公司房地产抵押向第三人再借款300万元。因工业房产不能抵押给自然人,2008年1月30日,皓宇公司、被告鼎德典当公司和第三人商谈房地产抵押事宜,三方商定:皓宇公司欠案外人贺某某的300万元由第三人支付,皓宇公司共欠第三人1100万元,第三人将皓宇公司欠其的1100万元债权转让给被告,皓宇公司将房地产抵押给被告,被告应付给皓宇公司的1100万元当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当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2008年1月31日,被告与皓宇公司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1份,约定:皓宇公司以房地产作为向被告典当的抵押物担保,典当当金为110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金额为200万元当票1张, 300万元的当票3张,皓宇公司出具收到1100万元的收条1份,但被告未实际给付皓宇公司1100万元当金。2008年2月1日,被告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转存协议1份,约定:第三人确认收到被告1100万元,该款系皓宇公司指定被告支付;第三人同意将该1100万元转存于被告,被告按月率15支付利息。2008年2月,第三人分两次归还了皓宇公司欠案外人的300万元。
  2008年3月18日,被告以皓宇公司未归还当金为由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2008)甬北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皓宇公司于2008年5月5日前归还被告典当款1100万元及利息,但调解协议未涉及房地产抵押。2008年3月3日至2011年10月29日被告分多次支付给第三人11909万元。2008年6月3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皓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原告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2011年6月8日,原告起诉被告和第三人,要求撤销皓宇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合同和皓宇公司将房地产抵押给被告的行为。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甬仑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12)浙甬商终字第 5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1)甬仑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二、撤销皓宇公司与鼎德典当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合同和皓宇公司将房地产抵押给鼎德典当公司的行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三人位保宏作为皓宇公司的债权人,为使其无担保债权设置担保,考虑到工业厂房无法抵押给自然人,于是通过皓宇公司向被上诉人抵押借款的形式,用当金归还第三人的借款,这从第三人与鼎德典当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可见。2008年1月31日被上诉人与皓宇公司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后,被上诉人应支付给皓宇公司的1100万元当金并未实际支付,只是由皓宇公司出具名义上收到1100万元的当金收条,次日,被上诉人与位保宏签订(转存)协议,位保宏同意将上述款项1100万元即刻转存于鼎德典当公司。综上,典当合同反映的借新债只是一个表象,本质上是为旧债11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皓宇公司在第三人位保宏的操纵下,通过被上诉人将其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升级为有担保的债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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