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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在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的商业利用者能举证证明其投入商业利用的被控侵权产品以合法途後来自于其他经营者,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提不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商业利用者在主观上为善意,从而可以判定其商业利用行为不属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本案关注点: 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在布图设计侵权判定中对于两个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应当由原告对其主张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当原告完成“独创性”的初步证明后,反驳原告布图设计“独创性”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若被告反驳成立,则仍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若被告反驳不成立,则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在“独创性”的举证证明问题上,既不要求原告穷尽与所有现有设计的对比,同时对于被告的反驳也仅要求提供一份有效的常规设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