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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是指因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其有关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共有 布图设计是2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创作的,创作者应当共同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一个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出质或者与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或者排他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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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是指因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其有关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 2001-09-1810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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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共有 布图设计是2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创作的,创作者应当共同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一个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出质或者与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或者排他许可合同。
  • 2001-11-169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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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受理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下列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三)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四)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五)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决定的条件; (六)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的案件; (七)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 (八)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的案件; (九)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处理决定的案件; (十)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十一)其他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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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 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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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适用 对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措施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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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被告以原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为由要求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研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要积极开展涉及布图设计案件的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涉及布图设计案件终审裁决的法律文书,要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2001-04-0218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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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 2
      第三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 3
      第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 4
      第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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