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实质性相似 独创性
【相关法条】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
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称简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第二十三条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第三十条除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1号(2013年12月24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2014年9月23日)
【基本案情】
原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泉公司)诉称:原告完成了名称为“ATT7021AU”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获得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原告发现在未经其许可情况下,被告锐能微公司复制其受保护的前述布图设计,并与被告雅创公司为商业目的销售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即RN8209G芯片和RN8209芯片。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2)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及涉及原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的宣传资料;(3)在《环球表计》或《国际电子商情》的显著位置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原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50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被告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能微公司)辩称:被控芯片的布图设计系锐能微公司自主开发,并获得了登记证书,同时还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该芯片的布图设计与钜泉公司的布图设计不同,锐能微公司通过自身的独创性实现芯片功能的提升;钜泉公司的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常规设计。综上,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钜泉公司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创公司)辩称:同意锐能微公司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日,钜泉公司完成了名称为“ATT7021AU”的布图设计创作,同年进行布图设计登记。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图样共有16层,登记文件中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结构、技术、功能简要说明”记载:(1)达成业界相同芯片(单相电能计量)功能/性能最优化面积的版图设计诉求;(2)数模混合高抗干扰/高静电保护芯片版图设计;(3)采用电路设计技术和金属层、扩散层、信号流合理布局等版图技术实现灵敏信号噪声屏蔽,大小信号干扰隔离。
锐能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撤销钜泉公司上述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未发现钜泉公司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存在不符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可以被撤销的缺陷,故终止了锐能微公司提出的撤销程序。
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紫图鉴定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紫图鉴定中心委托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RN8209G芯片和RN8209芯片分别进行剖析,经比对,两个芯片的剖析报告相同。钜泉公司主张其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共有十个部分。经鉴定专家的技术对比和判断,以及针对锐能微公司作为常规设计抗辩的证据逐一进行分析,最终鉴定意见为:(1)RN8209、RN8209G与原告主张的独创点5(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相同;(2)RN8209、RN8209G与原告主张的独创点7(模拟数字转换电路的布图)中第二区段独立升压器电路的布图相同;(3)依据现有证据应认定上述(1)、(2)点具有独创性,不是常规设计。
锐能微公司网站中显示:……2010年9月RN8209销售量突破1000万片。从锐能微公司查封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销售RN8209G芯片共计1120片,单价大多在5.50元至4.80元之间,有1张发票显示单价约为2元;销售RN8209芯片共计6610片,单价在4.80元至4.20元之间。
另查明:2003年3月21日,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力公司)与杨建明签订劳动合同,杨建明的工作岗位是炬力公司研发设计部工程师,双方劳动关系于2007年3月31日终止。后杨建明到被告锐能微公司担任技术顾问。2006年5月,钜泉公司与炬力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炬力公司将电能计量系列芯片的专有技术转让给钜泉公司,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钜泉公司受让该专有技术后进行后续研发,并将研发完成的布图设计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即涉案ATT7021AU布图设计。2006年,钜泉公司分别与陈强、赵琮签订劳动合同,钜泉公司聘用陈强为销售经理,聘用赵琮在研发部门从事IC设计工作,合同期限自2006年至2009年。钜泉公司还与陈强、赵琮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其对原告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后陈强至锐能微公司担任总经理,赵琮亦至锐能微公司任职。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锐能微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登记号为BS.08500145.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二、被告锐能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钜泉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20万元;三、驳回原告钜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钜泉公司、锐能微公司均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相应布图设计与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是否相同
法院认为,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在布图设计侵权判定中对于两个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然而锐能微公司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相应布图设计仍与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构成实质性相似。(1)关于“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钜泉公司主张保护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主要由“数字地轨和模拟地轨衔接处位于芯片东侧居中附近”“衔接处(即四个二极管)呈田字形布局”“两条地轨南北走向、经过两个45度后转向往东,分别横经田字形上下两口方眼布图的位置的中间”“两条地轨不相碰触、不相连接”等特征组成。锐能微公司RN8209、RN8209G芯片的对应布图设计的特征是:数字地轨和模拟地轨的衔接处位于芯片东侧居中附近;衔接处有四个二极管呈田字形排布;一条地轨由北向南经过两个45度后转向东直走,横向穿过田字形排布的上面两个二极管;另一条地轨由南向北经过两个45度后转向东直走,横向穿过田字形排布的下面两个二极管;两条地轨互相平行不接触。由此可见,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的上述特征与钜泉公司“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的主要特征一一对应相同。至于锐能微公司关于两者在M2层布线不同的主张,法院认为,互联线路虽然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考量时的参考因素之一,但布图设计的侧重点更在于有源元件和元件与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也就是说除了考虑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外,互连线路连接着的元件所呈现的组合在三维空间的配置在判断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时更为重要。本案中,虽然在考虑M2层后,双方布图设计中一条布线的走向会有区别,但是布线与互连的元件之间组合的三维配置并未实质性改变。至于锐能微公司主张的衔接处位置、轨的宽度、具体布图的布局、尺寸、形状的差异等不同,均属于细微的、次要的差异,也未实质性改变布线与互连的元件之间组合的三维配置。因此鉴定专家关于两者的不同均属于细微差异、不足以改变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对应布图设计与钜泉公司“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实质性相似的结论的观点,法院予以认可。(2)关于“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钜泉公司主张保护的“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主要由“左右对称”“单边呈迷宫般电路、顶着两个方片、再顶着两个竖着的哑铃”“迷宫般电路分成四格且每格各有小电路”“方片与哑铃之间有一门楣状布图且有一垂直于门楣的短线”等特征组成。锐能微公司RN8209、RN8209G芯片的对应布图设计的特征是:左右对称;北边有2个栅状布图(对应“哑铃”);2个栅状布图的南侧有一段横线,两根管子方向垂直于线(对应门楣状布图且有一垂直于门楣的短线);南边有3组管子(1根、6根、4根),中间的6根管子上下各3根,中间被横线隔开(对应“迷宫般电路”);南北之间存在两个矩形的电容(对应“方片”)。由此可见,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的上述特征与钜泉公司“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的主要特征一一对应相同。至于锐能微公司主张的M1、M2、M3层以及PL层的MOS管尺寸等不同均属于细微的或次要的差异,而ST层的不同是双方使用不同工艺造成的,故锐能微公司所主张的上述不同点均不足以影响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对应布图设计与钜泉公司“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2.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是否具有独创性
法院认为,根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是指,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并且,钜泉公司应当对其主张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钜泉公司并无必要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相关常规布图设计来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布图设计属于非常规设计。只要钜泉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所作的说明可以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布图设计不属于常规设计的,则应当认为钜泉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锐能微公司主张相关布图设计是常规设计的,则锐能微公司只要能够提供一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常规布图设计,即足以推翻钜泉公司关于非常规设计的主张。第一,本案中,钜泉公司对于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具有独创性的主张,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首先,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获得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且专利复审委在针对该布图设计的撤销程序中,经审查认为未发现钜泉公司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存在不符合
《条例》规定可以被撤销的缺陷。其次,前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关于“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结构、技术、功能简要说明”中记载:“1.达成业界相同芯片(单相电能计量)功能/性能最优化面积的版图设计诉求;2.数模混合高抗干扰/高静电保护芯片版图设计;3.采用电路设计技术和金属层、扩散层、信号流合理布局等版图技术实现灵敏信号噪声屏蔽,大小信号干扰隔离。”而在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用于除噪音、防静电、起到保护芯片的作用,“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用于抬高电压、是放大电路的必须模块,且钜泉公司对该两部分布图设计具有的独创点作了详细的阐述。最后,紫图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亦认定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具有独创性。第二,在钜泉公司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锐能微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否定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具有独创性的意见。首先,钜泉公司主张保护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主要由“数字地轨和模拟地轨衔接处位于芯片东侧居中附近”“衔接处(即四个二极管)呈田字形布局”“两条地轨南北走向、经过两个45度后转向往东”“两条地轨不相碰触、不相连接”等特征组成。锐能微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前述“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是常规设计,理由是:(1)一审中,锐能微公司提供的《ESD电路与器件》等证据材料记载的是ESD电路的原理及电原理图,而不是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实现ESD网络电原理图的布图设计;BL6503布图设计中显示的二极管布图是长方形布局,未见田字形布局,其东侧可见的“轨到轨的器件连接”与钜泉公司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不相同也不实质性相似;《上海华虹NEC公司CZ6H工艺设计规则》中反映的是二极管的制造工艺,不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林正松《THEARTOFANALOGLAYOUT》一文中的附图显示,二极管呈长方形(10个二极管)或正方形(9个二极管)排列。(2)二审中,锐能微公司在其代理意见中提及了LTC3442布图,由于锐能微公司未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故本院无法核实该布图的出处即论文《PM芯片反向设计》的来源及其真实性。(3)王家楫教授当庭陈述称,在数字与模拟地轨电路中采用双向二极管是通常做法,而偶数元器件最为节省面积的方式是排布成正方形或田字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对四个元器件采用田字形布图是常规设计;在电子计量表领域内其没有找到二极管田字形布图,目前也无法提供与“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案外布图设计。紫图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则陈述称,使用几个二极管没有关系,从功能上说用两个和四个达到的功能一样,用几个是根据试验结果决定的;仅就本案四个二极管作为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来看,四个二极管摆放成田字形放置的布图设计并非常规设计,也没有在类似芯片中看到过这种布图设计。而锐能微公司提供的BL6503布图设计显示该布图设计中二极管采用的是长方形布图。综合考虑本案现有的证据,法院认为,节省面积只是创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因素,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包括通过布图设计实现芯片性能或优化性能,例如涉案布图设计中实现高抗干扰、高静电保护、噪声屏蔽等性能,即使四个元器件采用田字形布图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常规设计,但是考虑到二极管数量的确定需要通过试验进行选择,且在钜泉公司申请涉案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时,在电子计量表领域内也没有找到二极管田字形布图设计,因此钜泉公司在创作“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时对于选择将四个二极管排布成田字形付出了智力劳动,不应仅以四个元器件呈田字形布图属常规设计而简单否认该布图的独创性。而且,根据
《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退一步讲,即使锐能微公司关于“四个二极管呈田字形排布”“轨至轨器件放置在芯片东侧居中位置”“南北走向的地轨”等布图是常规设计的主张成立,但是,锐能微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钜泉公司主张保护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整体属于常规设计。其次,钜泉公司主张保护的“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主要由“左右对称”“单边呈迷宫般电路、顶着两个方片、再顶着两个竖着的哑铃”“迷宫般电路分成四格且每格各有小电路”“方片与哑铃之间有一门楣状布图且有一垂直于门楣的短线”等特征组成。本案中,锐能微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前述“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是常规设计,理由是:(1)BL6503布图设计中的“升压器电路布图”未呈现“左右对称”的特点,与钜泉公司主张保护的“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不相同;(2)ADE7755布图设计中的“升压器电路布图”虽呈左右对称的特点,但单边呈现的下部电路未分成四格,中部为二小一大的三个矩形,顶部见7个“哑铃”,没有“门楣状布图”及“垂直于门楣的短线”,该布图设计与钜泉公司主张保护的“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不相同,也不实质性相似。
3.锐能微公司生产、销售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行为是否侵犯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法院认为,锐能微公司生产、销售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行为侵犯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理由如下:第一,根据
《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除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1)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本案中,锐能微公司认可其接触了钜泉公司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现锐能微公司未经钜泉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中包含了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其行为已经侵犯了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对于锐能微公司有关其芯片功能、性能优于钜泉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布图设计独创性的标准与芯片实现的功能并没有直接关系,完全有可能存在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实现一个崭新的芯片功能的情况,也可能存在通过自主设计出非常规设计的布图来实现与其他芯片完全相同功能的情形。因此,RN8209、RN8209G芯片的布图设计主要性能和使用功能上的优越并不能成为锐能微公司不侵权的抗辩理由。第三,对于锐能微公司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判断标准应有相似度概念(即相似部分占芯片总体面积的比例)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前述
《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由此可见,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如果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布图设计仅因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很低或者并非核心部分而无法获得保护,那么对于这些部分的复制将会肆意而为,进而将无法鼓励对布图设计非核心部分的创新,
《条例》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也将成为空谈,最终将无法通过有效竞争来促进整个集成电路行业的设计创新。因此,占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与整个布图设计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是两个不同的判定标准。只有在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复制布图设计的全部的情况下,才需要对整个芯片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从而才可能涉及锐能微公司所主张的两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整体相似度的问题。本案所涉“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存在常规的布图设计,锐能微公司完全可以使用该些常规设计;或者,锐能微公司可以通过自行研发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不同的布图设计。但是,锐能微公司没有采取上述做法,而是直接复制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用于制造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至于该两项布图设计在整个芯片中所占的比例、所起的作用,仅属于侵权情节的考量因素,并不影响锐能微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钜泉公司依法享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判定。第四,关于锐能微公司的行为是否适用
《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法院认为,根据
《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实现相同或相似功能的芯片必然在电路原理上存在相似性,而电路原理不属于
《条例》规定的可赋予专有权的部分,因此法律并不禁止对他人芯片的布图设计进行摄片进而分析其电路原理的这种反向工程的行为。据此,法院认为,如果企业要模仿他人芯片而不构成侵权,一种可能是获得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许可而复制其布图设计;另一种可能是在反向工程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即通过对他人芯片的逐层摄片分析研究其中的电路原理,然后再进行重新设计或替换设计,这个过程中的分析和设计是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成本的。而在发展迅速的集成电路行业,竞争对手这些时间和成本的投入能够保证被模仿的企业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仍然保有自己的竞争优势,这也是法律允许反向工程的原因所在。但是,法律并不允许在反向工程的基础上直接复制他人的布图设计,因为这将大幅度减少竞争对手在时间和成本上的投入,从而极大地削弱被模仿企业的竞争优势,最终将降低整个集成电路行业创新的积极性。本案中,锐能微公司之所以对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部分复制,既不是为个人目的,亦不是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是为了研制新的集成电路以进行商业利用;锐能微公司认可其接触了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非通过反向工程获得;锐能微公司未经许可直接复制了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用于制造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并进行销售。因此,无论锐能微公司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其行为均不适用
《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综上,锐能微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4.赔偿数额的确定
由于锐能微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应将钜泉公司主张的锐能微公司在其网站页面显示的1000万片的销售数量作为本案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销售利润的情况下,以及鉴定报告明确除了认定侵权的两部分布图设计以外,钜泉公司主张的其余独创性部分双方并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为免失当,一审酌情考虑了被确认侵权的两部分布图设计在被控侵权芯片中所起的作用确非核心和主要作用且所占的布图面积确实较小以及锐能微公司通过直接复制钜泉公司的相应布图所节约的自行研发投入和缩短的芯片研发时间这两个情节,判决锐能微公司赔偿钜泉公司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0万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