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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在我国,除专业外贸公司以及一部分由国家授予进出口权限的企业法人外,其他单位和自然人无权直接对外从事进出口贸易。这些单位和自然人的进出口业务需求,需通过境内的外贸代理商的代理行为予以满足。综观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外贸代理纠纷呈递增趋势,其中有...
摘要:国内无进出口权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必须委托有对外经营权企业代理进行,是为外贸代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委托人向外贸代理人索赔的纠纷。由于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只有91年外经贸部颁布的《外贸代理制暂行规定》,而这一规定在许多是非判别和责任范围上语焉...
本案关注点: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代理进口定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符合外贸代理合同的特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受托人在对外合同、代理合同及信用证中规定不同装船期,也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委托人,属于未尽代理人职责。且受托人既未将索赔情况告知委托人,也不积极与委托人协商解决,而是擅自将代理委托人进口货物削价处理,存在过错是明显的。委托人虽依据合同支付了理货费、港口费等,但在货物逾期到港,代理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情况下,未与受托人协商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也未及时支付代理费,存在一定过错。代理合同双方均有违约,所以,委托人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和受托人请求不予返还定金,均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关注点: 对外贸易活动是指与境外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进行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贸易活动。对外贸易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在境外。境内货物的流转不属于对外贸易的范畴,因而也不会有外贸代理关系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