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因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因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进出口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00-12-081322
    本条法律中与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1998-04-21197
    本条法律中与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1998-10-0613
    本条法律中与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三条 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代理经营范围。 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无该项商品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代理业务。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商投资企业(以批准允许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投资性公司和合资外贸公司除外)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 2
      第五条 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由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 代理合同和进出口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 3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发证、售付汇及其他有关手续。
  • 2017-03-151546
    本条法律中与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2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3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 4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2016-11-0729
    本条法律中与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2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 3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 2012-08-31603
    本条法律中与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85
    本书中与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进出口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的行为。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