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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总经理,由董事长聘任或解聘。现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免去原总经理职务,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决议作出后,依据法律规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总经理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该董事会决议效力法院应予以确认。原总经理应当将其管理下的公司印章、证照移交给原告公司,并协助公司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本案关注点: 营业执照、印章等证件、印鉴,是公司人格的象征,具有证明和确定公司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属于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公司对其印章、证照享有专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公司的印章、证照若为自然人掌管和占有的,掌管人持有印章、证照的合法性由单位决定;只有基于公司的授权,该自然人才有权掌管和占有;一旦被解除授权,掌管人就无权继续掌管和占有,应将印章、证照返还于公司。被告原持有公司的证照、印章系基于公司股东会决议委托其处理公司相关事宜,但现公司委托的事务已终止,并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返还由其保管的公司各项证照和印章。在无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被告仍继续持有公司的证照、印章,属违法占有,且其行为已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作为证照、印鉴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