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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套装共2册)》以刑法及其配套规定为主干,以其他法律中的有关附属刑法规范为补充,结合近年来最新的司法实践,全面系统阐述了刑法、相关决定、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解释、附属刑法规范的原意及其相互关系;着重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重点、热点和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与相关实务问题。
本书在第三版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补充规定(五)》在内的75件刑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本案关注点: 为逃避国家金融监管,保险公司将已收取的客户保费不计或少计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目,属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且数额巨大,构成吸收客户资金罪。
本案关注点:吸收存款不入账并用以发放高息贷款,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将所吸收的客户资金不入账,然后非法拆借或者发放贷款给他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将非法吸收的客户资金不入账且将账外客户资金违法发放给他人。郑某吸收存款不入账并用以发放高息贷款,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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