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徐志伟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本案关注点: 为逃避国家金融监管,保险公司将已收取的客户保费不计或少计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目,属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且数额巨大,构成吸收客户资金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徐志伟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案情
自2006年7月以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简称郯城保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志伟)在明知违反金融、保险管理法规和会计法的情况下,采取将收取的部分客户保险费直接不予计入公司保费账户,或者对客户的保费单据开具阴阳单少计收入的方式,截留车辆保险、建筑意外险、小麦火灾险、企财险、治安险、三轮车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客户保费4229805.79元,被告单位将该款大部分用于支付手续费(不符合手续费支付标准或超支的部分)。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起诉。
裁判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郯城保险支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为了逃避国家金融监管,将已收取的客户保费不计收入或少计收入,属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告人徐志伟作为该单位实施上述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单位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其行为也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公诉机关对该罪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2009年9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单位郯城保险支公司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徐志伟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侯成丽
徐开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