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
本案关注点:吸收存款不入账并用以发放高息贷款,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将所吸收的客户资金不入账,然后非法拆借或者发放贷款给他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将非法吸收的客户资金不入账且将账外客户资金违法发放给他人。郑某吸收存款不入账并用以发放高息贷款,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郑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
[案情]
被告人郑某,原某镇城市信用合作社负责人。从2001年开始,郑某利用职务之便,从金融单位、企业及一般群众当中以同业拆借或高额吸储的形式大量吸纳社会资金。资金到账后,直接划入郑某在该社私开的账户上,郑某同时违法开出该社的定期存单给对方。此后,郑某便大肆利用吸纳资金进行非法高息放贷。经警方经侦部门查实,郑某挪用资金共计8.7亿多元人民币,造成社会资金1亿多元及账外贷款7000万元无法收回。
[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郑某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