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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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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2006-06-29462
    本条法律中与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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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1997-03-143913
    本条法律中与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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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58
    本书中与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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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概念及其构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2
      (二)客观要件
      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在此特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公营或个人存款户的人款或存款,只单方面地发给人款户或储户一张存单,而不将其款项记人本单位的大账,即不纳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的银行会计核算,而仅将其另人法定会计账册以外的本单位小“金库”账册上。 吸收客... 完整章节
    • 3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直接破坏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总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时非法拆借客户资金...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10
    本书中与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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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人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人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数额巨大”,是指不入账的客户... 完整章节
    • 2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3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无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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