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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 摘要 本文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构成要件对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也只有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处理医疗事故事件。
摘要: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所谓“...
本案关注点: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死亡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其在施行手术中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该行为与造成被害人死亡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从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行为人属擅自违章上岗,也无错用麻醉药物、麻醉药物使用不当、麻醉操作违反常规等现象。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不具备《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身为主刀手术医师,兼作麻醉师,严重违反技术操作常规,短时间内集中复合用药,导致麻醉复合用药量过大,致患者死亡的,构成医疗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