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医疗事故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身为主刀手术医师,兼作麻醉师,严重违反技术操作常规,短时间内集中复合用药,导致麻醉复合用药量过大,致患者死亡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吕某某医疗事故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41年3月出生,原任方城县第二人民医院骨外科副主任医师。现住方城县杨集乡吕庄村,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于1999年4月2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5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998年1月18日下午,被告吕某某在方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一分院工作时,接诊一被机动三轮撞伤的患者张某某(女,62岁,方城县城关镇民主街人),经X光拍片后检查报告系“右足内外骨折”,次日上午9日许,经双方协商同意做“切开复位内上骨定术”。术前因腰麻穿刺未成功,改用氯胺酮静脉麻醉(氯胺酮100毫克静脉滴注,用此药前经静脉给予杜冷丁80毫克、氯丙嗪50毫克)。全麻成功后,进行手术,当手术缝皮时,经检查,发现张某某体征不正常,即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豫医鉴〔1998〕39号文件鉴定,属一级医疗事故(以责任因素为主,含有技术因素)。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吕某某已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七万元(已履行)。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月18日下午,被告吕某某在方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一分院工作时,接诊一被机动三轮车撞伤的患者张某某,经检查系“右足内外骨折”,次日早上九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做“切开复位内上骨定术”,术前因腰麻穿刺未成功,改用氯胺酮静
脉麻醉,麻醉成功后进行手术,10时40分左右,发现张体征不正常,即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一级医疗事故,已构成医疗事故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被告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吕某某身为主刀手术医师,兼作麻醉师工作,严重违反技术操作常规,对麻醉复合用药严重性认识不足,麻醉复合用药量过大,造成了张某某死亡的后果,已构成医疗事故罪。但被告吕某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征得了受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第37条之规定,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吕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中被告吕某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