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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本案关注点: 本案的涉案票据未经过背书转让,故出票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其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案关注点: 背书的连续性只起证明权利的作用,它不能决定持票人有没有票据权利。即如果持票人能够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其享有权利,可以行使该权利。因此,虽然因票据背书人的失误,使得背书的内容有误,但背书行为却是背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法院调解,背书人自愿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符合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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