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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从2004年起至2007年间,思创公司、众诚公司间有业务往来,思创公司先后向众诚公司开具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7747元。后思创公司以众诚公司欠货款50965元为由,将众诚公司起诉至法院。
增值税发票证明的只是事实发生的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对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履行等待证事实,必须结合是否认证、抵扣等其他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加以裁量,不能仅仅依据增值税发票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