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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假集体是指形式上经工商登记取得集体企业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实际上并不具备集体企业性质的冒牌经济组织。近年来,一些人乘市场经济转轨之机,办起了各种名目的假集体;一些私营企业也缘由“大树底下好乘凉”纷纷改换门庭转“集体”。国务院以及国家工商行...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甲与乙运输公司约定,甲将其车辆挂靠于乙运输公司,以乙运输公司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甲向乙支付挂靠管理费。在挂靠经营中,甲车辆交通肇事致丙人身损害,形成纠纷。
本案关注点: 被挂靠公司擅自增加的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被挂靠公司在双方对上述费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扣押挂靠方证件,其行为亦构成了合同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显然不能实现。据此挂靠方可以诉请解除合同,被挂靠公司应当协助。
本案关注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可见,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未续签合同的,视为合同因期限届满而失效。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没有续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仍然依照原合同的内容履行,表示双方默示接受对方的行为产生的后果,且双方没有就原合同的内容提出终止或变更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双方仍依原合同的内容履行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仍然接受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该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