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万里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文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关注点: 被挂靠公司擅自增加的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被挂靠公司在双方对上述费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扣押挂靠方证件,其行为亦构成了合同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显然不能实现。据此挂靠方可以诉请解除合同,被挂靠公司应当协助。
宿迁市万里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文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宿中商终字第0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万里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伟刚,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兵。
上诉人宿迁市万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商初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里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伟刚,被上诉人李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文兵一审诉称:2012年8月,李文兵从宿迁市惠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购买一辆货车,车牌号为苏N×××××,挂靠在万里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在2013年车辆维护过程中,万里公司与惠民公司共同扣留苏N×××××货车的营运证、行驶证和二级维护标贴,导致李文兵无法正常营运,给李文兵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故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解除李文兵与万里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并要求万里公司协助李文兵办理苏N×××××货车的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万里公司承担。
万里公司一审辩称:不同意解除挂靠关系。在挂靠合同中万里公司并无任何违约行为,车辆相关证件被惠民公司扣押,是因为李文兵欠惠民公司购车款。李文兵欠款导致证件被扣押,同样给万里公司造成损失。请求驳回李文兵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李文兵与惠民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文兵向惠民公司购买欧曼货车一辆,总价款为26.5万元;……二、即日起20个工作日(注:在9月20日之前交车,如不能按时交车,卖方向买方赔偿1000元/天违约金);……五、先付首付款14.057万元,贷款18.55万元,在两年内付清。收定金3万元,余款11.057万交车前向供方付清;……七、需方必须在双方约定的交货当日内付清货款,货款未付清,货物所有权属供方、订金不予返还。供方有权处理此车,双方合同关系解决,需方所交纳的首付款不再返还;八、由违约方承担由违约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前,李文兵于2012年8月23日向惠民公司交付3万元购车定金。合同签订后,李文兵又将约定的剩余首付款11.057万元交付给惠民公司。惠民公司在收到李文兵交付的14.057万元首付款的同时将货车交付给李文兵。剩余18.55万元,由李文兵向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沭阳农商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因该货车购销流程不符合沭阳农商行汽车按揭贷款条件,沭阳农商行没有批准李文兵的贷款申请。后惠民公司向李文兵索要剩余购车款未果,万里公司遂扣留了李文兵营运所需的营运证、行驶证和二级维护贴标等证件,致使李文兵停运。
又查明,李文兵(甲方)在向惠民公司支付14.057万元首付款后与万里公司(乙方)签订了挂靠协议。双方约定:一、甲方自愿将其购置的车辆(厂牌型号欧曼牌BJ5313VPCJJ-10、发动机号D9127024632、车架号LRDVTPEC9CL021645)挂靠于乙方,该车实际所有权为甲方。二、甲方办理购置附加税及上牌、年检、维护、养路费等所有费用均自理,并及时缴纳,甲方承诺所有与车辆相关的经济纠纷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则由甲方负责赔偿。三、甲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规定安全行驶,如发生交通事故,不管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其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如果乙方因甲方车辆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乙方可全额向甲方追偿。四、甲方在抵押贷款期限内应在办理牌证时按贷款年限一次性向乙方交纳车辆服务费,贷款期满后,本协议终止,若甲方同意继续挂靠乙方,双方另行订立挂靠协议。五、在挂靠期间,甲方应不间断向投保机动车保险,险种为……,如不按期续保甲方必须按保费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六、在挂靠期间乙方必须提供办理车辆年检、过户、二级维护、补证等一切服务(费用均由甲方自理)。七、甲方应及时缴清服务费、保险费及其它一切费用,否则乙方拒绝甲方的车辆进行年检、二级维护等相关手续。八、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私下转卖、变卖及提供担保等方式处理挂户车辆。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的车辆转户后自行终止。
再查明,上述货车车牌号为苏N×××××,为李文兵实际所有,现登记在万里公司名下。苏N×××××货车于2012年9月20日被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沭阳农商行。该抵押登记是李文兵向沭阳农商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时所做。
上述事实,有《商品买卖合同》、《收据》、(2014)宿豫商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2013年5月17日的《通话录音》、《车辆分期付款明细表》、《李刚名片》、《挂靠协议书》、《车辆登记簿》、《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说明》、《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归纳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1、李文兵与万里公司之间签订的挂靠协议是否有效;2、如有效,李文兵要求解除挂靠协议的主张是否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李文兵与万里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万里公司应当为李文兵办理车辆年检、过户、二级维护、补证等服务,以便李文兵正常营运。现万里公司扣留李文兵营运所需的营运证、行驶证和二级维护标贴等证件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其行为已经导致李文兵正常营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李文兵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协议。苏N×××××货车虽然登记在万里公司名下,但实际为李文兵所有。在挂靠协议解除后,万里公司应当将NC8073货车恢复登记到李文兵名下。综上,李文兵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李文兵与万里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二、万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李文兵办理苏N×××××货车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万里公司负担。
万里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双方协议约定的挂靠期间未届满,上诉人无违约行为,被上诉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二、涉案车辆所有权存在争议,尚在法院处理期间,被上诉人的所有权人身份尚未得到法院生效文书确定。若二审法院认定惠民公司享有所有权,则上诉人不应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而应协助惠民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不予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被上诉人李文兵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合同。
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李文兵要求解除与万里公司之间的挂靠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挂靠协议书》的目的系为使车辆具备营运资格,投入运营以便获取收益。且双方的《挂靠协议书》第六条明确约定,万里公司应当为李文兵办理车辆年检、过户、二级维护、补证等服务。而万里公司却扣留李文兵营运所需的营运证、行驶证和二级维护标贴等证件,显然已构成违约,且万里公司的违约行为已致李文兵正常营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李文兵诉请的解除挂靠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万里公司的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万里公司是否应当协助李文兵办理过户手续问题,因与万里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的合同相对人为李文兵,涉案车辆系以李文兵为所有权人挂靠在万里公司名下,故依合同相对性原则,万里公司应当协助李文兵办理过户手续。至于李文兵与惠民公司之间就车辆所有权是否存在争议,与万里公司无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宿迁市万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良军
代理审判员周栋才
代理审判员陈孝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