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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摘要: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罪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劫持航空器罪,为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罪犯罪分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保障广大乘客的生命健康,维护航空器和航空运输的安全具有十分...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套装共2册)》以刑法及其配套规定为主干,以其他法律中的有关附属刑法规范为补充,结合近年来最新的司法实践,全面系统阐述了刑法、相关决定、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解释、附属刑法规范的原意及其相互关系;着重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重点、热点和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与相关实务问题。
本书在第三版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补充规定(五)》在内的75件刑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破坏他人汽车,足以使该汽车发生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本案关注点: 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拆卸铁路车辆上正在使用中的闸瓦,严重影响列车的制动效能,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非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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