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陈某诉破坏交通工具案
本案关注点: 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拆卸铁路车辆上正在使用中的闸瓦,严重影响列车的制动效能,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非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饶某、陈某诉破坏交通工具案
案情
2006年6月5日2时许,被告人饶某、陈某驾驶机动车到北京铁路局某货场,到已编组的XXXX次待发列车处,将该次列车前后10节车辆上的制动配件闸瓦47块(价值人民币1700余元)盗走,在转移赃物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赃物全部起获,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盗单位。
判决结果
被告人饶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拆卸铁路车辆上正在使用中的闸瓦,严重影响列车的制动效能,其行为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危害了公共安全,均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某、陈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饶某和陈某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