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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摘要: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上下册)》由司法界、学术界参与和熟悉刑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起草和讨论的专家撰写。以刑法及其修正案、解释案,单行刑法为主干,结合“两高”配套司法解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采取编写结合、重点提示的方式.为刑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指南性的基本法律工具书。每章均以导读开篇。以“核心提示”的方式,概述了刑法总则中每个具体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刑法分则中每个法定罪名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和有关适用问题。在相关法律规范的选取上,兼顾全面系统和现行有效原则;在编排体例上,以刑法典为径,按照法条之间的逻辑联系,分解成若干具体法律问题;以具体法律问题和个罪罪名为纬,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贯穿一起,使读者通过某一问题或罪名,同时把握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依据,以便全面、完整和准确地适用刑法典。
本书在第三版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补充规定(五)》在内的75件刑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本案关注点: 构成组织卖淫罪必须主观上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意图,同时客观上还必须存在对卖淫活动具有组织性、控制性的行为。无组织卖淫故意的强迫卖淫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本案关注点: 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采用胁迫、欺骗手段将被害人带至卖淫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殴打、威胁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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