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强迫卖淫罪”
  • 2017-07-21311
    本条法律中与 “强迫卖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2
      第六条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二)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 3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
    • 4
      第十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 1997-03-143865
    本条法律中与 “强迫卖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2015-08-2950
    本条法律中与 “强迫卖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3-10-2320
    本条法律中与 “强迫卖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 2010-03-154
    本条法律中与 “强迫卖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强迫卖淫罪”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08
    本书中与 “强迫卖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的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 2
      (2)构成要件
      所谓“强迫”,既包括直接使用各种暴力手段,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甚至强奸等,或者以暴力手段相威胁;也包括使用非暴力的强迫手段,例如以揭发隐私或者毁坏名誉相威胁,对他人实行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的行为等。
    • 3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不同点是:一是要看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强迫的人与卖淫人之间有没有组织和被组织的关系。如果有,则属于组织卖淫罪;如果没有,则属于强迫卖淫罪。二是看这种强迫行为是否属于整个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需要,如果是,则强迫行为属于组织他人卖淫的方法行为和手段行为... 完整章节
    • 4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一是强迫卖淫罪的内容是强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而强奸共犯行为的内容是教唆或者帮助实施强奸。二是强迫卖淫者往往对被害妇女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强奸罪的教唆犯,并不直接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而主要是教唆他人实施强奸行为;强奸罪的共犯,...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03
    本书中与 “强迫卖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强迫卖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这并不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迫卖淫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而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
    • 2
      (一)强迫卖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80
    本书中与 “强迫卖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的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第358条第1款)。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