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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晖等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本案关注点: 构成组织卖淫罪必须主观上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意图,同时客观上还必须存在对卖淫活动具有组织性、控制性的行为。无组织卖淫故意的强迫卖淫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刘晖等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案号】(2005)盐刑一初字第049号;(2006)苏刑终字第0176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晖、张伟预谋采取拐骗并强迫妇女卖淫的方法牟利。自2004年7月至2005年2月间,刘晖、张伟先后纠集被告人王仲辉、孙青、花友扣、郭中良、王荣等人,采取引诱、拐骗、殴打、强奸、胁迫等手段,组织、控制16名妇女在多个地区卖淫数百次,从中牟利。在组织卖淫犯罪中,刘晖管理其他被告人、联系卖淫场所并与上述场所的老板结账,占有、支配卖淫所得和其他被告人所劫取的被害人财物;张伟、王仲辉、孙青、花友扣、郭中良根据刘晖、张伟的指示实施拐骗、调教(殴打、强奸、胁迫)和看管被害人,另外张伟还按照刘晖的指示安排其他被告人,负责刘晖与其他被告人之间的联系;王荣在卖淫场所看管卖淫女。除张伟外,其余被告人的“工资”、生活费均由刘晖按时发放。

  【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晖、张伟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仲辉、张辉、孙青、花友扣、郭中良犯强迫卖淫罪,被告人王荣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晖、张伟有组织地采用拐骗、殴打、强奸、抢劫、胁迫等手段,组织、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仲辉、张辉、孙青、花友扣、郭中良以强奸、殴打、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王荣协助看管卖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据此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仲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辉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孙青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花友扣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郭中良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认定被告人王荣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以后,被告人刘晖、王仲辉、郭中良不服,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晖及其辩护人,上诉人王仲辉、郭中良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于2006年12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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