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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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