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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要求该债权系借款形成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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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华电公司对华麟公司是否享有合法债权?_x005f_x001f__x001f_第二、华麟公司是否对国华公司享有到期的债权?第三、华麟公司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华电公司造成损害?
  •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2011年原告华电公司与被告国华公司、亚利蒙公司共同签订关于文汇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芦集区块煤矿探矿权合作事宜。为承继探矿权属,文汇公司组建被告华麟公司,同时将华麟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华电公司。被告国华公司将芦集区块煤层气探矿权证办理至被告华麟公司名下,华麟公司向国华公司支付了1.96亿元诚意金,其中1亿元为向原告华电公司借款。后煤层气探矿权证未能变更为煤矿井田探矿权证,被告国华公司仅返还6000万元诚意金,被告华麟公司也一直未对被告国华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剩余的诚意金。2014年12月25日,亚利蒙公司单方面强行将被告华麟公司公章封存,被告华麟公司更无对被告国华公司提起返还诚意金诉讼的可能。
  •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并不要求该债权系借款形成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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