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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一)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二)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进行,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三)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五)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六)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方便人民生活。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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