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被兼并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如何列当事人?
-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
在企业被兼并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如何列当事人?
编辑同志:
我院审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起诉时被告已停业,在案件审理中又被其他企业兼并,但未办理新的工商登记。请问应如何列当事人?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克非
克非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本案虽然存在起诉时被告已停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其他企业兼并的事实,但因为并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所以不能认为企业兼并已经完成,主体已经变更,仍应将原被告单位列为当事人。
本刊研究组
编辑同志:
我院审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起诉时被告已停业,在案件审理中又被其他企业兼并,但未办理新的工商登记。请问应如何列当事人?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克非
克非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本案虽然存在起诉时被告已停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其他企业兼并的事实,但因为并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所以不能认为企业兼并已经完成,主体已经变更,仍应将原被告单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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