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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一、出口押汇  (一)出口押汇的对象  出口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正确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活动。  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凡具有外贸自营权且资信良好的客户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在要求我行提供出口押汇融资时,客户应与我行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押书,并在以后交单时逐笔申请,保证在出口单据因单证不符或其他原因而遭拒绝付款或承兑时,立即偿还我行垫款的本息或各项费用。  如客户资信较好、清偿能力较强,我行也可凭客户担保叙作不符点押汇,但应从严掌握。  如客户资信良好或能提供有效的出口信用险保单作为抵押,或转让相关权益,我行也可对跟单托收叙作押汇,但应从严掌握。出口押汇一般不设立额度控制。  (二)审核要点  我行收到押汇申请后,应对信用证及单据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拒绝接受申请:  1.来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  2.开证行或付款/承兑行所在地、货运目的地是局势动荡、紧张或已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  3.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金融危机等特殊情况,收汇无把握;  4.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5.开证行作风恶劣,挑剔单据;  6.单证或单单之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7.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  8.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  9.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  10.转证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11.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三)押汇利率、天数  1.按总行制订的押汇利率计收外币利息。  2.各地区、货币的即期押汇扣息天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即期信用证项下各地区、各种货币经考核的平均收汇天数,加上银行合理工作日制定,亦可按照实际押汇天数计算。  3.远期押汇扣息天数=远期天数+即期押汇扣息天数。  4.远期押汇的扣息天数为押汇日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  5.如因单证不符,我行应出口单位的要求电询开证行意见,得到开证行同意后,我行仍可叙做出口押汇。  (四)押汇款项的追索  信用证的最终付款取决于开证行,因此出口押汇是我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的融资。如遇开证行拒付货款或非我行原因造成的损失,我行有权向客户追回垫付的货款及因此而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并可主动从客户的账户中扣还,但我行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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