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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摘要: 摘要 本文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构成要件对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也只有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处理医疗事故事件。
摘要: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所谓“...
摘要: 【摘要】我国对非法行医分别在刑法和行政法中做出规定,二者概念及内涵的本质区别是行政违法与犯罪。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应从主体和客现方面予以准确界分。为了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应完善案件移送与接受机制,规...
摘要: 【摘要】医疗事故罪应归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宜;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除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应包括医疗机构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的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