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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  (2001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法函[2001]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概念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业医师法》,根据该法规定,医师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学专业人员。医师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当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学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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