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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进出口公司违反约定,应向银行付款还息
进口押汇的权利义务如何理解?
摘要: 【摘要】在国际贸易采用海运提单并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是提单及货物的所有权人,开证行为提单质权人,但留置效力有限。认为进口押汇是银行有担保地无款放单并同意延期付款是错误的,它的要点主要是信用证业务范围内银行垫款和对提单的质押...
摘要: 押汇是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货物为担保进行外汇融资的简称。押汇分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把一定数额的外汇或折合为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货款...
摘要: 【摘要】UCP以及现有学说对议付的定性存在不足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议付的本质是受益人将他在信用证下享有的获取款项的权利有偿让与给议付行的行为,而议付的实现要通过议付协议来完成。议付指示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同意受益人向指定的银行转...
摘要: 进出口押汇,一般是指在不同国家的进出口商之间的交易中,A国出口商以其所开的汇票,连同货物的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押借款项,而由银行持全部单据到期向B国进口商收回贷款本息的贸易融资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讲,押汇是一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