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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威胁,如何惩处?
摘要: [摘要]
摘要: 1994年4月12日,被告人周某(20岁)从安西东站窜上暂停的204次旅客列车15号车厢,见旅客杨某正在睡觉,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剪刀将杨的外衣口袋剪开。当周某欲下手实施盗窃时,被邻座位的旅客魏某发现,魏穿鞋欲去报警,周随即持剪刀对魏说:“...
摘要: 【摘要】转化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事后抢劫罪,一般认为这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夺取财物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之后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湮灭罪证等特定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构成的犯罪。因为普通抢劫罪要求...
摘要: 《探讨》一文的论据之一是:抢劫罪“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大于对财产所有关系的侵犯。”抢劫罪所侵犯的两种客体,很难笼统地比较危害程度的大小,只能作具体的分析。抢劫罪的具体罪行和危害后果是千差万别的。例如,一起结伙持械抢劫信用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