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侵害非同一对象的双重客体可否构成抢劫罪?

  • 期刊名称:《法学》

侵害非同一对象的双重客体可否构成抢劫罪?

李占义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1994年4月12日,被告人周某(20岁)从安西东站窜上暂停的204次旅客列车15号车厢,见旅客杨某正在睡觉,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剪刀将杨的外衣口袋剪开。当周某欲下手实施盗窃时,被邻座位的旅客魏某发现,魏穿鞋欲去报警,周随即持剪刀对魏说:“你干啥,别动。”遂从杨的兜内盗走人民币50元。

  对于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三种。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抢劫罪,对周某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用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刑法》第150条以抢劫罪论处。”其理由是,周某在实施盗窃中,被旅客魏某发现,当魏某穿鞋准备报告乘警时,周某手持旅行剪刀对着魏道;“你干啥,别动。”由手在旅客列车这一特定场所,他的这一动作和示意实际上已对旅客魏某构成威胁。当然,这种胁迫,一般情况下是针对财物被害人、保管人、守护人的,但也可以针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员。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这是构成抢劫罪的必要条件。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一是被告人周某在主、客观上都没有抢劫的故意和行为,虽然对旅客魏某有过语言威胁(这种威胁不是太明显),但对失主杨某实施的仍是秘密窃取的行为,没有使用抢劫的方法或者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手段;二是《刑法》第153条所指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含义主要是指犯罪分子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而采取的手段。被告人周某对旅客魏某的语言威胁是在盗窃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讲的,意思是阻止魏某不要对其盗窃进行干扰。既没有明显的以暴力相威胁,也不是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被追回;三是如果将魏某归入其他人员之列,周某盗窃时,魏并没有阻止或者要擒获周的意思,也没有保护杨某财产免于被盗的行为。他唯一举动就是穿鞋,事后自称去报警。到底魏某是什么意图,他自己当时没有明确表露;四是在司法实践中,公私财产所有权、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两客体同时受到侵害时,即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让魏某“别动”,对魏某来说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但魏的财产并没有受到丝毫损失,财产受到损失的是正在熟睡的杨某,但杨的人身权利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这样两种相对独立的双重客体受到侵犯能否构成抢劫罪尚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其犯有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抢劫罪,属一般的违法行为。其理由是,首先盗窃罪不能成立。《刑法》第10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51条规定,“数额较大”的才定罪判刑。被告人周某盗窃杨某现金50元,还不够起刑点,仅属一般小偷小摸行为,不应认定是犯罪。其次,周某的目的是偷,而不是抢,他对被害人既没有实施暴力,又没进行胁迫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是秘密窃取,虽然对旅客魏某说过威胁的话,但并不是针对杨某本人和实施终了的语言胁迫,显然不能认定是抢劫。鉴于此,周某的行为应属一般的违法行为,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为妥。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对周某的行为应定抢劫罪。理由是:

  首先,被告人周某实施抢劫的场所是在旅客列车上,这种场所特殊。抢劫罪的“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且周某对魏某威胁的语言明确,我们应该把旅客魏某理解为其他人员。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虽未造成数额较大,但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应按《刑法》第153条定罪处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一般视为《刑法》第150条第2款中规定的“情节严重”,适用该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情节较轻的,或者是从犯等,可以适用《刑法》第15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显而易见,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卢勤忠)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