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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可转让信用证指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
被告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收到经由乌克兰第聂伯信贷银行以SWIFT格式转递的可转让信用证,显示开证行是位于斯洛伐克的劳埃德贸易储蓄委员会,被告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在通知的过程中,对开证行名称通知错误,导致原告错误信赖开证人是一家信用良好的银行而接受信用证并遭受损失。
通知行因过错行为导致受益人利益受损的,应对信用证项下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仅限于信用证当事人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