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21
播放全部
与“信用证转让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9) 6
用手机听
  • 1
    第二十六条 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可转让信用证指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
    00:13
  • 2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必须指定转让行,转让行可为开证行。转让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转让行仅办理转让,并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但转让行是保兑行或开证行的除外。
    00:19
  • 3
    第二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 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00:21
  • 4
    第二十九条 第二受益人拥有收取转让后信用证款项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00:06
  • 5
    第三十条 已转让信用证必须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有),但下列项目除外: 可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代开证申请人名称;如果原信用证特别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中出现时,转让行转让信用证时须反映该项要求。 信用证金额、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交单期可以缩短,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可以提前。 投保比例可以增加。 有效地点可以修改为转让行所在地。
    00:35
  • 6
    第三十一条 转让交单 (一)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后向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偿,以支取发票间的差额,但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索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 (二)转让行应于收到第二受益人单据次日起2个营业日内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须在收到转让行换单通知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换单。 (三)若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转让行应在发现不符点的下一个营业日内通知第一受益人在5个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修正。 (四)如第一受益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单,或未对其提交的发票导致的第二受益人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予以及时修正的,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随附已转让信用证副本、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及修改确认书(如有)直接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开证行或保兑行将依据已转让信用证副本、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及修改确认书(如有)来审核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是否与已转让信用证相符。 (五)第二受益人或者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行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信用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01:32
  • 7
    第三十二条 部分转让 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并由第二受益人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
    00:15
  • 8
    第三十三条 第一受益人的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以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款。 如信用证转让的第二受益人为多名,其中一名或多名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拒绝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接受者而言,该已转让信用证即被相应修改,而对拒绝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未被修改。
    00:32
  • 9
    第三十四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对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得以索款金额与单价的减少,投保比例的增加,以及受益人名称与原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名称不同而作为不符交单予以拒付。 转让行应在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到期付款函(电)次日起2个营业日内对第二受益人付款、发出开证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通知。 转让行可按约定向第一受益人收取转让费用,并在转让信用证时注明须由第二受益人承担的费用。
    00:35
全书内容(28) 21
用手机听
  • 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00:20
  • 2
    第五条 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00:05
  • 3
    第七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00:32
  • 4
    第八条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00:06
  • 5
    第九条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   (一)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二)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三)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四)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五)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六)转让行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七)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八)议付行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
    00:53
  • 6
    第十条 信用证的有关日期和期限   (一)开证日期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   (二)有效期指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   (三)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截止日期。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未作规定的,有效期视为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   (四)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   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交单期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到有效地的有效期限,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15天。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01:28
  • 7
    第十一条 信用证有效地点   信用证有效地点指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如信用证规定有效地点为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则开证行所在地也视为信用证有效地点。
    00:19
  • 8
    第十三条 开证银行与申请人在开证前应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
    00:32
  • 9
    第十四条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   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记载条款包括:   (一)表明“国内信用证”的字样。   (二)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三)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四)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五)通知行名称。   (六)开证日期。开证日期格式应按年、月、日依次书写。   (七)信用证编号。   (八)不可撤销信用证。   (九)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十)是否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须记载“可转让”字样并指定一家转让行。   (十一)是否可保兑。保兑信用证须记载“可保兑”字样并指定一家保兑行。   (十二)是否可议付。议付信用证须记载“议付”字样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行。   (十三)信用证金额。金额须以大、小写同时记载。   (十四)付款期限。   (十五)货物或服务描述。   (十六)溢短装条款(如有)。   (十七)货物贸易项下的运输交货或服务贸易项下的服务提供条款。   货物贸易项下运输交货条款:   1.运输或交货方式。   2.货物装运地(港),目的地、交货地(港)。   3.货物是否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4.最迟货物装运日。   服务贸易项下服务提供条款:   1.服务提供方式。   2.服务提供地点。   3.服务是否分次提供、分期提供,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服务分次提供。   4.最迟服务提供日。   5.服务贸易项下双方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八)单据条款,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如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服务接受方的证明或服务提供方或第三方的服务履约证明。   (十九)交单期。   (二十)信用证项下相关费用承担方。未约定费用承担方时,由业务委托人或申请人承担相应费用。   (二十一)表明“本信用证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的开证行保证文句。   (二十二)其他条款。
    02:21
  • 10
    第十六条 开证行的义务   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受信用证内容的约束。
    00:06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00:00:00 / 00:00:00
x1.0
  • 2.5
  • 2.0
  • 1.5
  • 1.0
  • 0.5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