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立即同步「庭内」账号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立即去认证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知道了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快速登录,收藏此知识
请填写有效的手机号码
请拖动滑块,进行验证
免费获取验证码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登 录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
注册即同意
《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账号密码登录
快速登录,收藏此知识
用户名或密码有误,请重新输入
请拖动滑块,进行验证
登 录
下次自动登录
验证码登录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
点此下载
搜索
全部
词条
案例
法律法规
期刊
图书
...
我的收藏
资料设置
退出
登录
/
注册
东法号
法信
东法微课
东法阅读器正式推出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6修订)
3
播放全部
收藏
分享
微博分享
QQ分享
微信扫一扫
与“信用证转让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1
用手机听
1
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a.银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b.就本条而言: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c.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有关转让的所有费用(诸如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须由第一受益人支付。d.只要信用证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信用证可以分部分地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受益人。e.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件。f.如果信用证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名或多名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拒绝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接受者而言该已转让信用证即被相应修改,而对拒绝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未被修改。g.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果有的话),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截止日,—交单期限,或—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可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如果原证特别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中出现时,已转让信用证必须反映该项要求。h.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经过替换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的差价(如有的话)。i.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j.在要求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证转让后的兑用地点,在原信用证的截止日之前(包括截止日),对第二受益人承付或议付。本规定并不损害第一受益人在第三十八条h款下的权利。k.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
03:21
全书内容(40)
3
用手机听
1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 2007年7月1日生效)
00:08
2
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00:28
3
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承付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01:52
4
第三条 解释就本惯例而言: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诸如单据须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类似要求,可由单据上任何看似满足该要求的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来满足。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否则诸如“迅速地”、“立刻地”或“尽快地”等词语将被不予理会。“在或大概在(onorabout)”或类似用语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讫日期计算在内。“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及“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前(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前半月”及“后半月”分别指一个月的第一日到第十五日及第十六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一个月的“开始(beginning)”、“中间(middle)”及“末尾(end)”分别指第一到第十日、第十一日到第二十日及第二十一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01:52
5
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00:46
6
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00:09
7
第六条 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a.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b.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c.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d.ⅰ.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ⅱ.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e.除非如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的情形,否则受益人或者代表受益人的交单应在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完成。
00:57
8
第七条开证行责任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ⅰ.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ⅱ.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ⅲ.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ⅳ.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ⅴ.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b.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c.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01:14
9
第八条 保兑行责任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ⅰ.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a)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b)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c)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d)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e)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ⅱ.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b.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c.其他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保兑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d.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
01:37
10
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a.信用证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经由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非保兑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及修改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b.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c.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修改。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并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d.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e.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决定不予通知,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f.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则应毫不延误地通知看似从其处收到指示的银行。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决定仍然通知信用证或修改,则应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
01:26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相关推荐
换一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21
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操作规程(暂行)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603
00:00:00
/
00:00:00
x
1.0
2.5
2.0
1.5
1.0
0.5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