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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操作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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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用证转让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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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用证的注销和撤销 (一)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使用过,应在逾期三个月后注销。 (二)在信用证未逾期的情况下,经各有关方的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并收回信用证正本的,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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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  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操作规程(暂行)  (1999年7月9日 农银发[1999]99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规范单证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单证处理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单证业务主要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和出口信用证业务。汇款、托收、保函业务的操作规程将另行规定。  单证处理中心和各经办行进行业务处理的具体分工是:经办行负责与客户管理有关的事项,包括对客户的授信、信贷风险控制、业务拓宽、对客户的会计核算、结售汇手续等,即对内事项;单证处理中心负责与国外代理行及对外付款查询等有关的事项,即对外事项。同时,单证处理中心将监督经办行对内事项的处理。  进口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根据有进口权的进口商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履行付款的文件。它包括开立、修改、撤销、审单、付款/承兑/拒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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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证处理中心受理经办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单证处理中心集中对外处理。  (一)经办行受理进口商的开证申请,经信贷部门评估客户风险,给予授信后,交经办行国际业务部核准信用证条款和外汇外管政策。  经办行在完成了内部授权(权限内或超权限等)后,填写《中国农业银行进口开证/修改业务内部联系单》(以下简称开证内部联系单)(见附表一)及单证处理中心所要求的有关材料,传真或图象扫描或报送至单证处理中心,同时将信用证开至单证处理中心。  (二)单证处理中心受理经办行的开证申请并对外开立信用证  1.中心应根据“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提高效率、控制风险”的原则,具体明确与辖属各经办行的开证材料传递方式和要求提供的开证材料的种类,根据不同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真实性  接到经办行的开证申请,单证处理中心应及时要求有关部门核对密押或印鉴是否相符,对印押不符的开证申请,应及时洽经办行确认。该项审核为必审项目。  (2)审核开证权限  a.首行根据我行等级授权管理办法审核开证金额是否在经办行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的开证权限内。然后按照我行对信用证业务的有关规定及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审核开证期限。  b.对于超过授权金额和期限的信用证应审核各经办行是否已报上级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及有无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收取全额保证金的入账单复印件。该项审核为必审项目。  (3)审核开证条款  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信用证各条款。对于要求货物收据或我行不能控制物权的进口开证应提醒经办行进一步审查贸易背景和进出口商资信状况;对于条款含混不清、互相矛盾的信用证应及时洽经办行与进口商明确。该项审核为必审项目。  (4)审核附属开证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于单证处理水平尚未达到要求的经办行、或有疑问的信用证,单证处理中心可根据不同情况要求经办行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开证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a.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相关的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批件等。  b.开立信用证付款保证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证金入账单、担保、抵押、质押、授信额度手续的复印件等。  c.如需要,外汇局出具的备案表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d.其他有关材料。  2.单证处理中心对经办行的开证申请审核后,填制开证内部联系单。  (三)选择通知行  在经办行已指定通知行的情况下,审核有无代理行关系,是否符合总行代理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经办行未指定通知行的情况下,遵循“区别对待、重点使用”的原则,优先选择我行的海外分行和资信较好、服务优良的代理行做为通知行。  (四)编号和登记  对同意开出的信用证应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编制信用证参考号并做必要登记,登记内容一般包括:信用证号码、经办行名称或代码、开证金额和币种、申请人、汇票期限、受益人、通知行、装效期等。  (五)开证、复核、授权、签发  1.目前,单证处理中心应采用SWIFT方式对外开证,如遇特殊情况,需采用信开或电开方式,必须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处备案。  2.经办人员完成审核和缮制信用证工作后,将所有开证材料交复核人员复核。复核无误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按照开证金额逐级签批后发出。  3.信用证开出后,将开证内部联系单和信用证副本退还经办行一份;如超出经办行权限的开证,还须将信用证副本及内部联系单送(寄)交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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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档案  单证处理中心开出信用证后应将信用证副本及有关开证材料留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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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改信用证  (一)审核信用证修改  1.经办行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要求修改,应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单证处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凡涉及到对原证的期限、金额、货物描述、物权单据、受益人等内容的修改,应比照进口开证的审核手续进行认真审核,修改后超过经办行的权限,参照有关开证审查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同意后,由单证处理中心对外修改。  2.单证处理中心审核修改内容是否清楚、合理、与原证条款有无冲突。对于任何有疑问的修改,单证处理中心有权随时要求经办行提交有关材料。  (二)修改信用证  修改信用证的具体操作程序与开立信用证的操作程序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修改书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2.修改完毕后应调出原卷做相应批注,并在进口开证内部联系单和档案上批注。  3.修改书的通知行必须是原证的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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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用证的注销和撤销  (一)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使用过,应在逾期三个月后注销。  (二)在信用证未逾期的情况下,经各有关方的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并收回信用证正本的,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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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单据处理的方式  单证处理中心根据辖属分行业务管理水平、人员配备情况、风险防范能力,对辖属分支行的进口到单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方式:  (一)在对外开立的信用证中要求正本单据直接寄经办行,视经办行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可要求一套影印单据或汇票、发票、运输单据寄单证处理中心,同时注明影印单据仅供开证行参考,经办行收到正本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对外付款/承兑。单证处理中心要及时督促跟踪经办行单据处理情况,做好有关记录。应要求经办行在收到国外寄来的正本单据后,及时审慎地审核单据,一般在最迟不超过收到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付款/承兑/拒付的处理意见以电讯方式通知单证处理中心。处理单据的时间计算以经办行收到正本单据的时间为准。  (二)对于辖属分行距离较近或辖属分行的单证处理水平暂未达到要求的情况,应在对外开立的信用证中规定正本单据直接寄单证处理中心,由单证处理中心审单并附审单意见后以安全、快捷的方式传递给经办行。处理单据的时间计算以单证处理中心收到正本单据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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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到单处理  对于正本单据寄单证处理中心的情况,单证处理中心收到单据后,应做如下处理:  (一)来单登记  单证处理中心收到单据后,应进行相应编号登记并注明来单日期。  (二)审单  审单人员应及时审核收到的单据:  1.审核寄单行面函所列单据份数、索汇金额、路线;  2.审核单据是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并做好审单记录,注明审单结果,交复核员审核;复核员审核完毕后,以安全、快捷的方式传递给经办行。对于有问题的应及时向议付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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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付款/承兑/拒付  单证处理中心有权最终决定是否对外付款/承兑/拒付。无论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单证处理中心应及时跟踪监督经办行单据处理情况,确保对外付款/承兑/拒付的时间最迟不超过收到正本单据后7个银行工作日。  (一)付款  收到经办行的付款电文后,单证处理中心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对于无理拖延付款的经办行,单证处理中心有权从其账户直接扣款对外支付。经办行资金不足的,由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先行垫付,同时督促经办行及时清收并归还垫款本息。  (二)承兑  收到经办行的承兑电文后,单证处理中心应审核承兑电文格式、到期日计算是否正确,之后,对外承兑。承兑后做好有关记录,确保到期日及时对外付款。  (三)拒付  单证处理中心审单后,如果发现单证不符,应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1.如果时间紧急,直接对外拒付,争取时间,并保留单据听候处理,联系经办行在规定时间内洽申请人。  2.一般情况下,将不符点的内容在到单通知书上列明,请经办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洽申请人,并回复处理意见。  3.对正本单据直接寄经办行的情况,如果经办行认为单证不符,准备对外拒付,单证处理中心应重新按照国际惯例审核单据,并确认不符点是否成立。对于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信用证确需拒付,单证处理中心拒付后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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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档案管理  (一)信用证业务结束,要将所有涉及的文件整理归档。  (二)整理归档应按农银函[1945]45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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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信用证  (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1.单证处理中心或经办行收到国外代理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按照总行《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核对信用证上的密押、印签是否相符,以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印押核符”章。  2.如印押不符,应向开证行查询。  3.各行单证处理中心或经办行在办理出口来证时,应严格按照UCP500第7条6款的规定办理。  (二)来证登记  单证处理中心或经办行应按总行统一规定编制信用证通知业务参考号并对信用证及修改(若有)的主要内容进行登记,一般包括信用证号码、开证行名称、金额和币种、受益人等。  (三)来证审核  来证审核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单证处理中心收到来证,另一种是经办行收到来证。  1.单证处理中心收到来证,应进行以下审核:  (1)审核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风险  a.单证处理中心应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风险进行审核。查看总行国际业务部制定的国家级别和额度,对没有额度或级别较低的国家,其信用证不做押汇/贴现/打包放款。  b.开证行的风险审核。单证处理中心在收到信用证后,对开证行的风险应做以下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将审核结果提示经办行:  ①与总行国际业务部代理行处联系开证行所在国家及开证行本身的级别及额度;  ②如开证行非我行代理行,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经办行不做押汇/贴现/打包放款;  ③如开证行是我行代理行但无额度的,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经办行只做议付,或须有第三家大银行加保兑后,方能做押汇/贴现/打包放款;  ④开证行虽是我行代理行,但由于与我行有多起信用证纠纷,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经办行只做议付。  (2)有关期限方面的审核  a.对9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远期出口信用证,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提示经办行尽量不做押汇/贴现/打包放款,但不强制。  b.对360天以上的远期出口信用证,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经办行只做议付。  (3)信用证性质及其他条款的审核  单证处理中心应对信用证及修改(若有)的性质和其他条款进行审核。  a.对于内容不全或严重错误的,应主动与开证行交涉解决并将交涉情况通知经办行。  b.对交涉后仍不能解决的,或条款本身对出口商及出口银行十分不利的,如装效期太近、到期地点为非受益人所在地、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等,应以书面形式提示经办行加以注意并建议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c.条款的具体审核应参看农银发[1996]92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及其配套凭证的通知》  2.经办行收到来证的,其审核内容应同上。但涉及到国家和代理行风险额度的,应主动与单证处理中心联系获得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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