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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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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 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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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从最高法司法解释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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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0-03-2523
    本条法律中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 2002-03-2327
    本条法律中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商品房预售人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 2009-07-09249
    本条法律中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七、妥善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稳定房屋交易市场。要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妥善处理房屋销售广告纠纷,认购协议中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面积纠纷,制裁恶意违约行为,保护购房人利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力争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 2007-09-2575
    本条法律中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2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 3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上述由政府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2007-11-1938
    本条法律中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2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2007-09-0741
    本条法律中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2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限制交易年限期满后,房屋所有权人可对房屋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买受人无房产的,交易时可减免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3
      三十二、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经批准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4
      三十三、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并按本办法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吴庆宝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0-011696
    本书中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9
    • 1
      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
      买受人、协议签字人虽然为城镇居民身份,但其配偶或父母、 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买房屋时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亦为共同居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家庭共同购房,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完整章节
    • 2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因为受交易主体的身份和土地权利的影响较少,其效力相对明了,凡符合一般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件者应当认定有效。
    • 3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规范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买受人无权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相应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4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规范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买受人受让人房屋后,如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基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有偿使用,而要求受让人为此支付一定费用的。买受人无权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相应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5
      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
      出卖人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卖与城镇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收已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则宅基地性质已经发生转变的,可以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 6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但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得到实际的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的履行。因此,我们这时应当遵从合同的实际 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 完整章节
    • 7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签订在先的合同应优先得到履行的机会。对于合同倒签等欺诈行为,若有证据足以证明合同倒签,该合同应认定无效,若无充足证据证明合同倒签,则应认定... 完整章节
    • 8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虽然并非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但其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诚意,其有别于一般的合同签订环节,而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合同履行意味,故此种情形下,已经办理了合同登记备... 完整章节
    • 9
      第一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具体体现为:(1)买卖的不是现成的物,是正在建造的在未来约定时期竣工的商品房。(2)出卖人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3)国家对合同的干预性,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预售行为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 完整章节
    • 10
      (一)实际履行
      在合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守约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构成要件有: (1)存在违约方的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完整章节
    • 11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在数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一份合同已办理过户登记,另一份合同已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较难处理,主要是实际审判工作中难以协调三方关系。我们认为,还是应按物权公示性及对抗性原理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无论房屋是否交付,对于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效力,任何人都无法对抗。我们... 完整章节
    • 12
      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所买卖的房屋已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和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产权变动手续,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可以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 13
      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
      城镇居民购买房屋后,已将其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申请加入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农民身份的,可以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如出卖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 14
      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
      城镇居民购买的小产权房,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小产权房所在小区办理了相关征地和出让、规划、施工验收,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易税费等,依法完善了商品房出售的合法化手续的,可以认定买卖房屋合同有效,由合同当事人合理承担有关土地出让金、交易税费等费用。
    • 15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且房屋未转移给其他买受人。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既然已过户,房屋的产权人就已发生变更,再要求原卖房主履行其他合同已不可能,这时我们应按物权公示及对抗性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合同优先履行。
    • 16
      一、当事人以物(农村房屋)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其处理规范
      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签订的以农村私有房屋抵债的协议原则上无效。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虽然村民依法得处分其所有的房屋,以房抵债,但是禁止或限制城镇居民受让取得农村房屋,故相关协议无效。以农村私有房屋抵债的协议被确认无效,受让人无权继续占有房屋,而出让人... 完整章节
    • 17
      一、当事人以物(农村房屋)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其处理规范
      村民与村民之间签订的以农村私有房屋抵债的协议合法有效。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村民依法得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而农村房屋依法也可以在村民之间流转,没有相关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和以房抵债有效,殊无疑义。对非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完整章节
    • 18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规范
      村民可以买卖农村房屋,并不等于所有村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很可能因为种种因素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村民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完整章节
    • 19
      (二)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基准
      综上,城镇居民购买合法建造于宅基地之上的一般农村房屋的合 同尚且无效,更何况购买违法违规建造的违章建筑(“小产权房”),根据举轻明重之理,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亦当然无效。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合同纠纷案件时,除非在判决前经县级...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393
    本书中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农民将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对合同效力需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 2
      【释义】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 3
      【释义】
      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4
      【释义】
      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
    • 5
      【释义】
      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
    • 6
      【释义】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7
      【释义】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刘学文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7-01776
    本书中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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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6
    • 1
      3.两次预售均已办理预售登记
      买受人的期待权因办理预售登记而具有物权化特征,故应按“登记在先者受保护”的原则来决定支持买受人履行合同一的请求、确认产权登记的效力。前买受人办理预售登记在先,其不但可以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获得产权登记,宣告后办理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取得产权登记的行为无效,而且可以... 完整章节
    • 2
      四、商品房预售转让
      以下几种情况,商品房预售的转让行为不应支持:(1)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签订后未进行登记的;(2)商品房预购方未按照 合同的规定交付定金及未付清合同所规定的房价款三分之二的;(3)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均要求解除合同的;(4)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双方... 完整章节
    • 3
      三、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又称期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预付部分房价款的行为。
    • 4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 5
      4.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 完整章节
    • 6
      三、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预售的标的物是尚未建成的房屋;第二,依照合同由承购人支付房价款,承购人取得的是将来的房屋使用权,亦称期待权;第三,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之前预购人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四,从合同成立到标的 物交付需要较长的周期。
    • 7
      四、商品房预售转让
      商品房预售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预售再行转让的行为。
    • 8
      2.其中一次预售已办理预售登记
      因办理预售登记,买受人的期待权即获得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同时该预售合同也取得较未办理预售登记的预售合同优先的效力。此时应根据“登记者受保护”的原则来决定支持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确认产权登记的效力。已办理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能获得产权登记,亦可... 完整章节
    • 9
      三、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认定
      适用定金罚则是对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制裁,也是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而民事责任以过错为原则,所以只有在拒绝履行认购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定金罚则,并要充分考虑它的适用条件,重点审查买受人是否存在不履行约定进行磋商主合同条款的义务,如果存在则... 完整章节
  • 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01-011428
    本书中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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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7
    • 1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也是应当普遍适用于一切法律行为领域的基本原则。在房地产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都应当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委托人而言,在遇到中介公司欺诈、恶意侵害权益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应... 完整章节
    • 2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这是委托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当然,因委托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需要注意,作为受托人或居间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也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且相应... 完整章节
    • 3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信息是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优势,也是吸引客户和开展业务最重要的因素,既包括房屋出售和出租的信息,也包括房屋需求信息。因此,房地产中介机构必然要有信息发布的权利。但必须依法发布信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 完整章节
    • 4
      第四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承担
      在房地产中介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都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房地产中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房地产中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经双方协商一致,无须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将变更事项简记于原合同的附注栏内。
    • 5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房地产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权利所有人,依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委托人有权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受托人或居间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都不得限定委托人的此种自由选择权。
    • 6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房地产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应当是对合同标的物享有合法权利的当事人,因此,委托人有权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相关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自己是适格的缔约主体。
    • 7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房地产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有权查验作为受托人或居间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例如,委托人有权查看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有权要求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出示《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等相应凭证。这在目前“黑中介”泛滥,危害严重... 完整章节
    • 8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委托和居间事务后,委托人应当依法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和费用。
    • 9
      第四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承担
      委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房地产中介机构有与其执业身份不相称的行为且将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房地产中介机构解除房地产中介合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约定的期限内将预收的费用退还委托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有确凿证据证明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且... 完整章节
    • 10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从事违法行为。具体而言: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必须在法律核准的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活动;不得承接、承办自己不能胜任的中介业务;应当拒绝接... 完整章节
    • 11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的中介服务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 12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者泄漏给他人。
    • 13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房地产中介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的和谐发展关系。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不得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佣金标准或者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等... 完整章节
    • 14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服务,完成委托人交办的事项。这是“合同义务不得违反”这一法律原则要求的。而且,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向委托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成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产交易为使命;房地产经纪...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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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诚信履约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的义务。就委托人而言,在房地产中介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应的文件和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信息,同时有义务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如协助中介机构完成交易等义务。   委托人诚信履约的另一层面的含义是,委托人不得利用房地产中...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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